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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老公為了買房離婚後,在他的各種推辭下,便沒有再領一次結婚證。 直到四十八歲那年,我在他的包裡,發現了他和王淑華的結婚證。 上面的日期彰顯了一切,原來他藉口買房和我離婚,就是為了和別人結婚。 我有些無助,打算問問兒子的看法,卻聽到兒子在陽臺給那個女人打電話: 「王姨,我買了點補品,明天和我爸一起過去看你啊。」 冷靜下來後,我突然覺得,沒有結婚證也挺好的。 這樣他們不用分走我現有的財產,我也沒理由再扶持這個家,給他們花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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